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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保险代位求偿中的不可抗力、天灾、海上风险等相关问题”研讨会业务综述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0日 作者:保险委 责任编辑:创新委金振朝

2022年9月2日下午15时至18时,第十一届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 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广东省其它保险法律服务行业举办了“保险代位求偿中的不可抗力、天灾、海上风险等相关问题”研讨会。该研讨会主办地点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会议采取现场研讨、腾讯会议线上直播的方式举行,参会的其它单位有广东省律协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协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协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协海事海商与航空法律专业委员会、珠海市律协金融证券与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佛山市律协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江门市律协金融与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东莞市律协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惠州市律协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广东省法学会航运法学研究会,上述单位的相关律师和专家通过现场或腾讯会议平台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由省律协保险委副主任方金贵主持,省律协副会长吴兴印出席研讨会进行指导,省律协邹光彬监事在线上进行指导和监督,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谢意鹏律师和袁园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曾二秀教授及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吴自力律师担任主讲人,陈雷鸣律师担任评讲嘉宾。研讨会就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中涉及的不可抗力、天灾、海上风险等相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及裁判思路进行了分享与讨论。现对本次研讨会内容整理、汇总如下:

一、主题分享环节

(一)主讲人和主题

主讲人:谢意鹏 ,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讲主题:企财险追偿中的不可抗力若干问题探析

主讲内容:

谢意鹏律师通过三个不同的司法案例分析了“不可抗力”在企业财产保险代位追偿案件中的适用问题,谢律师指出被追偿方是否能够通过“不可抗力”达到免除责任的目的,需要围绕《民法典》第一百八条及相关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三个不能”等方面进行举证和抗辩,并需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来区分是否能够免责或减轻责任。

)主讲人和主题

主讲人:袁园,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航运法学研究会理事。

主讲主题:“天灾、海上危险”-海运承运人免责条款实务分析与探讨

主讲内容:

袁园律师分享了海事海商案件司法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天灾、海上危险”承运人免责条款适用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或海上货运险保险人代位被保险人向承运人追偿案件中,承运人往往会依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天灾、海上或者其它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的免责条款,来抗辩主张对案涉货损免责,特别是航程中涉及“台风”等恶劣天气的情形下,更加会援引该免责条款袁律师从立法渊源、国外观点、相应案例等方面阐述了对《海商法》关于“天灾、海上危险”承运人免责条款的理解,其表示目前法院主流观点虽然是以“不可抗力”的三大构成要件标准来审查“天灾、海上危险”是否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但随着近年发生的多起造成重大影响的台风事故,海事法院对于台风的可预见性上基本达成了“台风的不可预见性不仅是指能否预见台风的发生,还包括台风的变化、发展以及可能造成的灾害结果,随着科技进步,人类对台风的到来提前作出预报已是常太,但却阻止不了台风的形成,也改变不了台风的强度与走向,更无法准确预见台风造成何种程度的灾害后果。因此,不能单纯从有台风预报就得出一定不能构成不可抗力的结论,而是应当更多地从防灾的角度去考虑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条件和能力来躲避或抵御。”

谢律师建议,在承运人以“天灾、海上危险”免责事由进行抗辩的案件中,承运人应围绕“台风天气预报的不准确性、承运人履行了适航义务和谨慎管货义务(积载及绑扎方面)、事故时海况恶劣程度(遭受风力等级、浪高等方面)及已经采取了合理避台措施”等几个方面去举证抗辩。

)主讲人和主题

主讲人:曾二秀,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航运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法学会交通法学研究会、广州市航运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海事法院海事专家咨询委员会海事专家,广东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顾问,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主讲主题:不可抗力免责规定的适用分析

主讲内容:

曾二秀教授以专家学者的角度从《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结合相应案例对“不可抗力”的界定与适用进行了分析探讨曾教授讲解的主题包括不可抗力的界定标准与范围(“天鸽”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沉船事故及水下不明物体可否纳入不可抗辩范围)、违约责任中不可抗力免责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中不可抗力免责规定的适用。

曾教授认为,不可抗力的判决应采用客观标准,避免出现同一客观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出现不同判决结果的因人而异的情况;不可抗力是一种导致违约或损害的原因力,是一种无法抗拒的外来力量,客观存在的物体不应纳入不可抗力范围;《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只是一条原则性规定,不直接适用于解决行为人的不可抗力免责抗辩;违约责任中的不可抗力免责,适用合同编秕590条的规定,但涉及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免责,应适用第832条,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责任适用第823条规定,承运人不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对于侵权责任的不可抗力免责,过错责任制下,无适用的意义,无过错责任制下,只在有特别的免责规定且包含不可抗力免责时,方可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删除原《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说明了不可抗力免责在侵权责任免责适用中的有限性。

)主讲人和主题

主讲人:吴自力,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广州海事法院法官、海事审判庭及深圳某法庭庭长等职。

主讲主题:保险代位求偿中天灾、海难和不可抗力司法审查思路探析

主讲内容:

吴自力律师分享的内容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代位求偿权的定义,第二部分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权基础,第三部分为常见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海事案件,第四部分为第三人对保险人理赔的正当性提出异议的司法意见,第五部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承运人提出的免责事由,保险代位求偿中天灾、海难和不可抗力的司法审查。

吴律师基于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及时赔偿原则、最高赔偿原则、预定赔偿原则、按比例赔偿原则、赔偿填补原则)从理论角度及法律规定阐述了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及条件,并分享了常见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海事案件种类(国际海上贷物运输中的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沿海和内河贷物运输中的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船舶碰撞中的代位求偿权纠分案件)及相应案例。此外,吴律师还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国际公约》(海牙规则)、《海商法》及《民法典》关于“天灾、海上或者其它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不可抗力”的规定分析了“不可抗力”与“天灾”、“海难”的区别与联系。

吴律师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海商法的基础,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审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代位求偿权纠纷中,承运人提出免责事由时,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承运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时,不应直接适用《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判决该不可抗力是否构成承运人的免责事由,而应根据查明的事实,承运人主张的不可抗力的事实是否属于海商法规定的“天灾”或者“海难”,“天灾”或者“海难”免责不应混同于“不可抗力”免责。“天灾”或者“海难”的认定不应强调“不可预见性”。因台风虽有预报,但不能被准确预见,仍属于典型的海上特殊风险,台风应当被预见的程度可能会影响船舶适航性以及管船或管货过失的认定,但不应影响是否构成“天灾、海难”的认定,船舶适航且船长、船员采取的避台措施不存在管货过失的,承运人可享受“天灾、海难”免责。

 

 

 

二、评讲和讨论环节

会议期间,主持人和嘉宾陈雷鸣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经办的案例对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不可抗力、天灾、海上风险等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和思路。主讲人在会议结尾时在广州会议现场对本次会议的主题进行了面对面深入讨论。

三、结语

本次研讨会旨在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从保险理论、立法原则、司法审判实践及诉讼技巧等方面,研究分析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中涉及的不可抗力、天灾、海上风险等承运人免责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总结司法实践裁判思路和诉讼经验,以便区域内保险法律服务行业和律师同行提高理论水平和诉讼业务技能、掌握司法审判规律,面对此类案件能够更好的开展业务与工作。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供稿人:市律协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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