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综述】2022 年度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四委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第九期分享会综述
发布时间:2023年2月6日 作者:版权委 责任编辑:创新委张鹏
2023年1月11日上午,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 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版权委”)通过腾讯会议的形式举办了“2022年度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四委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第九期分享会”。分享嘉宾为版权委张浩亮律师、商标委沈雅琼律师、商业秘密委车小燕律师、专利委周海权律师,版权委主任张勇担任本次会议以及会后嘉宾讨论答疑环节主持。现对本次分享会内容综述如下:
一、版权委委员张浩亮律师以“实务中工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为主题,掀开了本次分享会的序幕。
张律师就“工艺美术作品的定义、分类”、“工艺美术作品与一般美术作品的区别“、“工艺美术作品的侵权认定标准”三个方面进行了分享。
首先,张律师认为工艺美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的分支,美术作品通常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而工艺美术作品也称工艺品,是以美术技巧制成的各种与实用相结合并有欣赏价值的物品雕塑、玻璃瓷工艺品{钧瓷,陶瓷}、玉器工艺品、织锦、刺绣、印染、漆器、首饰等,工艺美术作品的特征包括工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同时张浩亮律师列举了深圳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中对工艺美术品种的分类,让听众能够全面了解工艺美术品的门类、种类和品种,从而更深刻的理解工艺美术作品的侵权认定标准。
其次,张律师从工艺美术作品与一般美术作品两者之间主要区别进行比较,认为两种作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创作技巧、独创性程度以及实用价值,而其中的独创性程度则是认定是否侵权的核心要素。
最后,张律师通过案例分享对工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进行剖析,其提出实务中,侵犯复制权还是改编权在认定工艺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权限范围中争议较大,张浩亮律师认为在代理此类诉讼纠纷时需要重点关注行为人的改编行为是否形成了新的表达并产生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并进一步论证行为人属于行为属于复制还是还是改编,最终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获益程度认定赔偿标准。
二、商标委沈雅琼律师以“南北“永安堂”之争:字号共存下企业间权利冲突的处理认定”为题为大家进行分享:
沈律师从南北“永安堂”之争的“缘起”、“行政程序:商标无效”、“行政诉讼”、“二审”及“结评”五个方面对案例进行评析。
沈律师首先以 “深圳市永安堂医药有限公司”、“北京永安堂”、“亚泰永安堂公司”的成立背景以及与“永安堂”商标之间的利益纠葛切入主题,随后通过时间轴将“永安堂”商标的注册、被无效申请、行政诉讼程序的经过对案例进行复盘。
深圳永安堂公司被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提出上诉,沈律师将深圳永安堂公司的上诉理由归纳为三点——无关联、不混淆、无恶意,最终二审改判认为:深圳永安堂公司与北京永安堂公司的“永安堂”企业字号和未注册商标业已共存多年,深圳永安堂公司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具有不当利用和攫取北京永安堂公司商誉的恶意,诉争商标的注册并不构成损害北京永安堂公司在先字号权的情形,亦不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北京永安堂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诉争商标的注册可予以维持,但深圳永安堂公司不能禁止北京永安堂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合法使用该标志。
分享最后沈律师总结: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所指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字号权益,对在先字号权益的保护旨在规制通过商标注册不当利用和攫取他人在企业字号上经使用所产生和积累的商誉,对于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共存的企业字号,商标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他人在先字号商誉恶意的,则不构成该条款“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同样,该条款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亦旨在规制通过商标注册不当利用和攫取他人在未注册商标上经使用所产生和积累的商誉,对于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共存的未注册商标,商标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则亦不构成前条款所指情形。
三、商业秘密委车小燕律师以“研发成果符合研发规律的尽调”为题作如下内容分享:
车律师主要从“背景情况”、“现状及难点”、“新产品模式”、“新产品价值分析”四个方面进行其主题分享。
首先,车律师认为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狙击竞争对手的重要武器,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涉及诉讼将影响企业与上下游客户的合作以及融资等进程,按常规做法可以通过积极应诉、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以自证,但此类做法时间周期太长,绝大多数的企业难以经受较长周期诉讼带来的压力,企业目标是在较短时间内证明研发成果属于自主开发,并非是“拿来主义”下的产物,从以上自证难度考虑,车律师设想如果通对整个研发过程、研发痕迹进行尽调,可以分析得出研发成果属于自主开发的结论,并以此向客户提供“研发成果符合研发规律的尽调”法律服务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车律师同时认为,研发规律主要从研发人员、研发周期、研发过程及研发物质条件四个方面进行尽调及论证,产品的成效主要体现在:1、降低恶意诉讼的危害;2、消除投资方的顾虑;3、护航企业顺利上市,具体通过要求企业配合提供资料、面谈、访谈、审阅资料、制作法律意见书予以实施落地,产品价值体现:1、具有创新性,切入点新,律所以中立的视角审视企业提供的研发资料,作出一份面向多方的报告,开展方式新,现有案例是从反面进行证明,而本产品是从正面证明符合研发规律,证明方式具有创新性;2、可操作性高,本产品采用标准化和流程化的作业方式,产品所涉资料获取难度不大,产品包括收集企业资料、审阅资料、访谈以及形成尽调报告的步骤,后续可开展针对性法律服务,可操作性强;3、推广性强,业务市场广阔,迎合了目标企业的急切需求,且目标企业数量多且呈现不断增长趋势可延展性强:后续可推广其他具有针对性的服务性价比高,可复制性强。
分享中车律师通结合其在企业中从事过研发工作的经验以及实务中的客户需求,认为本产品能够切实解决客户的痛点,并且能够为客户提供较高价值和需求的法律服务。
四、专利委周海权律师以“专利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法律实务”为题为大家进行分享:
周律师从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的制度意义、成立要件、原告应对被告合法来源抗辩的策略以及最高院关于合法来源抗辩主观要件裁判观点四个方面讲解。
周律师从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整个市场的交易效率的平衡以及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促进侵权源头打击两方面阐述了合法来源抗辩的制度意义,随后周律师又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分析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要件切入主题。
同时,周律师结合其代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实务经验,从原告角度提出应对被告合法来源抗辩有以下几点策略:1、主张被告具有制造行为;2、主张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产品侵权(故意或过失);3、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可能来源于被告合法来源抗辩证据中产品,周律师同时结合最高院公布的两则案例分析归纳目前法院针对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裁判观点。
五、交流与探讨
嘉宾律师分享结束后,张勇主任分别就四位嘉宾的分享主题与四位嘉宾进行了更深入的交流与探讨。
(一)点评版权委委员张浩亮律师
张律师的分享非常精彩,所分享的工艺美术品侵权认定标准主题比较复杂,且前沿争议也较大,而且这类作品权利人会选择版权和外观专利进行保护,具有更高的研究价值,张浩亮律师全面从工艺美术品的定义、特征、种类、认定标准,并结合几个案例中的改编权、复制权的认定区别进行讲解,总结到位。
(二)点评商标委委员沈雅琼律师
沈律师的课件非常精美,分享的案例非常有趣,所分享的案例值得深入研究,且张勇律师与沈律师探讨了关于北京永安堂公司申请“永安堂”商标的可能性、“永安堂”品牌继承的依据以及北京永安堂公司继续使用“永安堂”品牌经营的许可范围,沈律师也对张勇律师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三)点评商业秘密委主任车小燕律师
车律师的分享主题是富有开创性的,目前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比较多,赛道比较拥挤,而车律师的产品可以拓宽律师的业务渠道,也能够帮助企业很好的解决困境。
(四)点评专利委委员周海权律师
周律师的分享非常精彩,周律师结合其实务经验从被告合法来源抗辩进行理论和案例分享,从“预判对方的预判”角度切入,以求达到反制对方的效果,实务分享具有较高的实务和参考价值。
本次分享会中各位嘉宾律师的分享内容详实、充分,获得了与会律师以及相关从业人士的一致好评。
(以上仅代表与会者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