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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互联网综艺节目法律风险防控要点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2年9月30日 作者:影视传媒委 责任编辑:创新委张鹏

2022年928日下午14时30分至16时30分,第十一届市律协影视传媒委以线下方式举办了“互联网综艺节目法律风险防控要点”内部业务研讨会,并联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互联网行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由影视传媒委委员、华商律所高级合伙人袁韶浦律师进行专业分享,影视传媒委全体委员与华商律所部分律师就实务中常见难点法律问题共同展开了深入热烈的专业讨论。

一、开场环节

袁韶浦律师首先介绍了华商互联网行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成立的背景,和希望为互联网行业提供全产业链法律服务的愿景。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 影视传媒专业委员会与会人员对华商提供研讨场地和主题分享表示感谢。

二、分享环节

袁韶浦律师以“联网综艺节目法律风险防控要点研讨会“为题,分享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网综IP授权类法律纠纷与司法实践;二、与播放平台合作的形式与法审要点;三、广告合作的种类与注意事项;四、节目委托制作合同审核推演。

(一)网综IP授权类法律纠纷与司法实践

袁韶浦律师通过介绍“中国好声音”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案件背景和结果,对引发出的两个问题进行研讨。问题1: 节目名称是否为著作权保护对象?问题2: 节目名称的法律保护路径。

关于问题1,袁律师结合作品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分析了作品名称一般不会被单独认定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结论。关于问题2,袁律师结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分析了作品名称从商标角度和反不正当竞争角度的保护路径。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举例说明。案例包括: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功夫熊猫“商标侵权案。

袁律师通过对综艺节目屡屡“借鉴”国外的现象进行了分析。引申出研讨问题——如何看待综艺节目的模式借鉴?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即: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与播放平台合作的形式与法审要点

结合平台定制、合作发行两种不同的合作模式,袁律师分析了不同的审核要点。1、平台定制模式下,因版权、招商、人员由平台主控,所以风险点包括:预算、决算;主创和演职人员要求;时间要求:录制、上线、节目质量和技术规格、预算调整的程序和方式、内容争议的最终决定权。署名、艺人问题的处理;验收标准等。2、合作发行模式下,主要关注知识产权、平台宣传资源、平台合作形式:买断/授权、成本分摊方式、工作分工、收益分配规则、结算周期、衍生合作等。

(三)广告合作的种类与注意事项

广告合作主要风险点包括:广告合同订立主体与授权、收视率/播放量对赌/保底条款、行业竞品限制、明星同框限制、广告内容制作费用承担、广告播放平台与使用限制、广告违规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袁律师以自己团队代理的广告合同纠纷为例,具体说明了广告合同订立主体与授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方面的纠纷与处理方式。

结合经办处理的广告制作期间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方面的纠纷案例,提出了本次会议研讨问题,即: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大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四)节目委托制作合同审核推演

关于“节目委托制作合同审核”,袁律师分享了合同样本供各委员参考,大家一致同意会后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再以书面形式提出反馈。

三、讨论环节

本次研讨会,结合袁律师的分享内容,全体参会人员对法律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专业的讨论。


(以上内容仅代表与会演讲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律协及其他参会者观点)

 

供稿:影视传媒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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