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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业务综述

发布时间:2022年8月30日 作者:民诉委 责任编辑:创新委树宏玲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将《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案》一经公布即引起社会热议,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 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民诉委”)举办本次专题研讨会,就《草案》的较受社会热议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为增进民诉委委员之间的交流,本次研讨会于2022年8月25日下午安排在民诉委副主任王庆社所在的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举办。民诉委主任李娅莉主持本次专题研讨会,副主任王飞谭、郭继军,委员李侠、任虹、周琼、黄志妙、郭生华、李照、韩冰、濮庆,干事徐明乾、牛悦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一、开场环节

副主任王庆社对民诉委一行的到访表示欢迎和感谢,带领众人参观了律所对华商律所及其团队做了简要介绍,并强调以后要多走访多互动,各位委员通过专题研讨会,互相学习,互相交流,分享成果,预祝今天的专题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二、探讨环节

(一)关于普通债权分配规则的重大变动

李娅莉律师:在《草案》发布之前,普通债权分配规则,针对被执行人是不是法人有不同的规则。被执行人系法人的,普通债权将直接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来受偿,而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具体而言,被执行人为法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516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被执行人系非法人的即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06条第1款之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而该解释第508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而根据《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执行款在优先清偿执行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维持债权人基本生活、医疗所必需的工资、劳动报酬、医疗费用等执行债权;(二)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三)其他民事债权。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民事债权,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

李娅莉律师还提到,从《草案》上述条款可见,普通债权将统一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来受偿,不再按被执行人是否系法人来区别适用不同的规则,对现有执行制度无疑是个巨大的变化,且将带来诸多问题和巨大影响。

郭继军律师:实际上原来的是两种分配的规则,《草案》的规定实际上是公平的,因为普通债权应该是平等对待,统一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是大势所趋,对律师执业也有利,早采取措施,才能分到款项,鼓励民事主体及时行使权利。

周琼律师:执行要解决效率问题,公平要在破产程序中解决。执行分配解决的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享有优先权的主体以及普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问题,在该程序中更多体现效率原则,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而破产法解决的是公平问题,未受清偿的普通债权可通过破产程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受偿,执行程序将不再予以解决。

韩冰律师:我认为《草案》前原来的分配清偿方式,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严格按照查封顺序分配,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

李侠律师:只要有了法律规定,应该就明确适用了,就严格按照顺序分配。

郭生华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关于《草案》的说明:“为增进本法与破产法的协调互补,突出执行效率理念,在破产法正在修订和自然人破产制度即将建立的背景下,规定分配程序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草案第一百七十五条),普通民事债权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受偿(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条)”,可见“自然人破产制度”即将建立这一立法趋势背景下,在不久的将来,强制执行以及破产法两个法律领域必将有重要的制度变动,最终以实现高效的执行与公平的破产清偿之间的衔接。

王庆社律师:分配顺序是平衡各方利益的,相信是经过调研的结果。

(二)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重大变动

李娅莉律师:就目前我国现有其他法律规定,并没有被执行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草案》第八十八条(第一编第六章第二节)规定了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草案》第八十八条突破了现有法律制度,在特定条件下,赋予被执行人有权提起“不予执行之诉”。根据《草案》的规定,起诉条件是“发生消灭或者妨碍申请执行人请求的抗辩事由”,并且该事由是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后”。实践中,在执行依据生效后,存在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但申请人尚未如实报告、担保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代为清偿、执行依据所涉及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等等,在此情形下,比起等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再“被动”提出异议(此时一系列失信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可能已经实施),赋予被执行人主动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法律对现实多变性的回应,也强化了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保护。

李娅莉律师同时认为,《草案》为被执行人赋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虽然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停止相应的处分措施有所不同,《草案》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被执行提供书面证据的,停止对争议部分的除非措施。对无争议部分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仍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但是否有争议,需经审理才有初步判断,这样会有降低执行效率的可能性。

郭继军律师:这种情况应该是针对的被执行人的抵销权,比如说你执行以后,但是被执行人又取得了一个对申请人的债权,这个时候他可以直接主张抵消,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消,这个是不是就可以符合这一条的规定。

周琼律师:这一条给被执行人拖延执行提供了空间,我朋友还问我,如果我是被执行人,是不是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我觉得这个就完全制度上给了一个空间。类似管辖权异议一样,不管有道理没道理,我就可以提起异议之诉。

(三)关于商请移送处置权的重大变动

李娅莉律师:根据《草案》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已经查封的不动产,可以再次查封。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查封的不动产采取变价、强制管理等处置措施。在后查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后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向首先查封或者其他有处置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分配。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在查封后三个月内未对不动产启动确定参考价程序的,在后查封的人民法院可以商请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移送处置权。”

《草案》的规定不仅将轮候查封法院有权商请移送处置的首封法院涵盖了诉讼保全或执行保全;并且将普通轮候查封商请移送处置一并作出规定。

任虹律师: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调动轮候查封法院的积极性。

(四)关于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确立

李娅莉律师:律师调查令制度在现行的法律中并无相应的规定,律师调查令的依据散见于地方法院的司法文件。《草案》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无法查询的某项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通过委托律师客观上无法自行调取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其授予调查令。调查令由执行机构负责人签发。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拒不协助的,依据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王飞谭律师:目前调查取证中确实遇到部分银行单位不予配合的情况,有了法律依据后,目前存在的存在部分单位以律师调查令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不协助的情况就会得到改善。 

(五)关于拍卖规则的重大变动

李娅莉律师:《草案》的创新点在于确定了无益拍卖规则,所谓无益拍卖,指拟处置标的物保留价低于优先受偿债权金额的情况,如果按照评估价处置成交,申请执行人不可能在处置中受益的情况。《草案》第一百一十六条分三款规定了无益拍卖的三条规则,第一款的规则旨在避免申请执行人出现申请强制执行却空手而归还要倒贴的尴尬境地。第二款的规则体现了申请执行人过于坚持无益拍卖情况下,法院如何化解困境的艺术,通过将起拍价定为超过“优先债权+执行费用”,推定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拍卖实现权利。而一旦拍卖不成,拍卖费用也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促使申请执行人三思而后行。第三款的规则主要是关于拍卖不成后法院如何处置的问题。

此外,《草案》还在统一拍卖次数、拍卖保留价及降价方面确立了规则。根据《草案》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价值较低的动产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 价值较高的动产第二次拍卖流拍后六十日内,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承受,他人也可以申请以该保留价 购买。逾期未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并退还被执行 人,但是可以采取强制管理等执行措施的除外。

《草案》缩短二拍起拍时间、降低二拍保留价下限,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流拍后没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承受或者无人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流拍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首次拍卖保留价的百分之六十;以被执行人申请的合理价格确定首次拍卖保留价的,第二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首次拍卖时评估结果的百分之四十二。《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新增“如被执行人认为评估结果严重偏离财产市场价值,申请以其认为的合理价格确定首次拍卖的保留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经过讨论,委员们一致认为,根据《草案》的上述修改体现了提高财产变价处置效率的执行理念,并总结主要体现以下三点:

一是缩短了二拍起拍时间。现行规定中二拍启动时间于一拍流拍后的30日,在《草案》中缩短到15日。

二是降低二拍保留价下限。现行规定中二拍保留价的下限为一拍价格的八折,在《草案》中降低到六折。

三是首拍价格以被执行人申请的合理价格确定的,二拍保留价下限为一拍价格的42%,在《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新增条款的情形下确定首拍价格,二拍保留价下限则更低。

(六)关于动产查封规则的重大变动

李娅莉律师: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上述《批复》等,对于动产的查封顺序与其他财产一致,查封登记在先的即为首封,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有优先处置权。而《草案》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同一动产存在多个查封的,在先实施占有的为在先查封;均未实施占有的,在先办理查封登记的为在先查封。”

《草案》第一百四十一条系对现有动产查封规则的突破,明确了“谁控制、谁优先、谁处分”的动产执行处置规则,只有在均未实施占有时,才按照在先办理登记进行判断。这也对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动产的执行提出了新要求即:查封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自行或跟进法院积极查找或控制该等动产。

郭生华律师:《草案》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组织协助查找或者控制机动车。有关组织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行为时发现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并以适当方式协助人民法院控制。这个规定的出现是个亮点,这将极大激发申请执行人尤其是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采取措施尽快占有该动产的积极性,提高已查封但未占有动产的处置效率。

此外,黄志妙、李照、濮庆律师,还对《草案》中确立的其他的法律规则进行了热烈讨论,对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调查取证等民事诉讼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形成了诸多共识。

三、结语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深入学习和交流,本次《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专题研讨会圆满结束,显然各位律师同仁都意犹未尽,希望下次继续讨论学习,共同成长。最后,民诉委主任李娅莉回应,会按期安排委员走访活动并安排相应的专题研讨会,增加委员之间的互动交流,同时各位委员共同学习、共同成长,并特别鸣谢副主任王庆社的热情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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