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综述】“公安监察场所协助破案工作与刑事辩护工作如何最大限度结合”专题讲座综述
发布时间:2018年9月27日 作者:刑诉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18年6月27日下午,市律协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联合职业培训委员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市律协多功能厅联合举办了“公安监察场所协助破案工作与刑事辩护工作如何最大限度结合”专题讲座,对本次讲座主题感兴趣的深圳律师以及公安机关人员参加了讲座。讲座由市律协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方壮毅律师主持。
本次讲座邀请了看押大队大队长、宝安公安分局拘留所教导员、宝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副主任王军担任主讲嘉宾,为深圳律师做关于“公安监察场所协助破案工作与刑事辩护工作如何最大限度结合”的主题演讲。本次讲座是公安系统与律师协会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次尝试和沟通,现场专业性强,气氛活跃,互动频繁,现就讲座内容分享如下:
未来,看守所的趋势不是犯罪深挖破案而是协助破案,以后当然也会有可能把公安监管场所移交给司法监管部门。因此,律师不是我们公安机关的对手方,而是法律共同体,是两条平行线,公安机关最重要的是保证嫌疑人的权益,让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在这一方面,是公安机关、看守所与律师是具有同一目的,同时也需要嫌疑人的配合。
一、宝安区看守所的基本情况
宝安看守所在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利方面做得比较好。有些内地的看守所在押人员需要给看守所人员生活费,但是宝安看守所并没有单独收费,而且每个月保证他们的生活费大致为416元。宝安区看守所最高峰的关押量达到8494个人,目前羁押常量保持在6500人左右,年关押人数超过万人,根据公安部的规定,需要将近500个民警来管,而我们现在所有人只有203个人,人手极度不充足。经统计,目前我所律师日均会见办理数达到121人次,律师会见方面存在问题,会见等候时间长、会见室不足、停车难等等问题,饱受诟病。但我们保证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嫌疑人从进了看守所之后基本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二、宝安区看守所在律师会见方面做出的努力
(一)看守所党总支作出的努力
1.新建律师会议室,从15间扩大到29间;
2.购置指纹识别储物柜,方便律师来办理业务;
3.设临时停车场,方便律师及其他办事人员停车;
4.优化律师排队取号方式,保障律师会见秩序井然;
5.律师预约会见优先办理,方便预约律师会见;
6.在无纸质资料或者纸质材料不清晰的情况下,可以核实电子版资料(照片、视频),先办理会见,事后再补纸质资料;
7.在纸质资料清晰、明确的情况下,放松了对律师会见需要检验原件的要求
(二)宝安区看守所的协助破案工作
协助破案以往称为深挖犯罪,它是看守所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能和工作亮点,它作为侦查办案在监管场所内的延伸,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第二战场”。
近年来,宝安区看守所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看守所丰富的违法犯罪信息资源,积极看展协助破案工作,破获了一大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跨省市系列案和毒品案件,实现了提高了犯罪打击的精确度和降低了破案成本的工作目标。
在工作中,宝安区看守所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线索收集、情报核查和精确打击的协助破案工作方法。
(三)实战案例
2016年,涉嫌贩卖毒品罪嫌疑人Z某被民治派出所抓获后送至宝安区看守所羁押。羁押期间,管教民警了解得知其成为龙岗分局毒品特情,随后管教民警根据实际情况发展为监室特情为我所用,不就其向管教提交一条涉毒线索,负责协助破案的专业队民警随后对该线索进行了核查,初步核实该线索真实有效,具备侦破条件。
同年10月,深挖民警联合上南派出所对举报对象实施了抓捕,当天凌晨抓获涉嫌贩卖毒品嫌疑人H某露,现场缴获冰毒2000余克,“64”式子弹2发。
本案中,Z某墨构成重大立功,在判决时被法院予以采纳。
翁某露被送至看守所羁押后,深挖犯罪工作并未就此结束,专业队民警再次通过耳目贴靠等方式对H某露进行了深度挖掘,并于11月抓获犯罪嫌疑人L某和M氏兄弟共三人,缴获冰毒3000克,毒资110000元。
H某露贩卖毒品案被检察院提出公诉,我所将其立功材料一并递交至市检察院。
三、宝安区看守所的协助破案工作
(一)看守所协助破案的定义
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工作规则》第二条对看守所深挖犯罪工作做了明确定义:深挖犯罪工作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进行管理、教育,获取犯罪线索,查明犯罪事实,甄别在逃人员的专门工作。
2017年,根据公安部南京会议精神,在呼伦贝尔培训班上,公安部监管局明确把“深挖犯罪”改称为“协助破案”。
将工作重心落在了“破案”二字之上。
因此,看守所协助破案,就是协助破获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是侦查办案工作在监所的一种延续,也是对在押人员教育矫正的一种方式。
1.看守所通过深挖犯罪事实破案的功能不可替代
看守所具有线索来源广、获取线索容易、查证线索快、工作主动性强和破案成本低的特点。以宝安区看守所为例:宝安区看守所目前的常态羁押量保持在6500人左右,巅峰时期达到了8000余人,每年的在押人次超过万人,只要基本的教育工作到位,每年可以获取的各类线索超过千条。
近两年通过获取线索破获的案件数分别为874宗、411宗,均位居全市各监所第一名,为打击犯罪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同时针对重特大疑难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运用监内侦查手段予以甄别或将案件侦破,更体现了协助破案工作的重要性。
2.可以强化监所教育职能,促进监所安全
协助破案的关键在于线索的获取,而获取线索的前提就必须要求做好在押人员的思想工作,要找到打开在押心灵的钥匙,这些都要求管教民警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高超的业务能力和扎实的工作作风。
结果显示,监管民警深入扎实的教育工作,被监管人员的不断坦白、检举他人犯罪,监所内的欺凌、冲监、脱逃等恶性事故,往往在预谋阶段就被检举出来,监所安全系数也大为增强。
3.是打击犯罪,同时也是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
我国《宪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
第68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的法律条款,既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享有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监管民警的责任。
看守所在落实协助破案工作职责过程中,有效的搭建起了侦查、公诉和审判等行使诉讼过程中多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
一旦在押人员坦白交代余罪或者检举揭发,看守所负责协助破案的民警进行初步的甄别核实,确定有价值后,转递到侦查单位,侦查单位核实后反馈至看守所,看守送将结果汇总后根据案件诉讼程序转递到公诉或审判机关。
这样既保证了战果转化,又能有效地保障在押人员坦白或者检举后,相关法律承诺的兑现,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是行政案件的线索或者用别人的线索,并且别人是自愿提供线索的这些利益交换的情况是不是立功仍待探讨。
(二)几种常见的协助破案的情形
我们常见的协助破案均是以在押人员为工作中心向外延伸开,其存在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1.从人到人:指向的目标为人,即通过在押人员的检举、揭发抓获到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包括:
(1)检举余犯
概念;通常指在共同犯罪中,已经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住址、活动区域和关系网等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抓捕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
特点:此类情况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一般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抓捕时或者入所羁押初期;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与同案犯关系相对较密切,检举揭发的抓捕成功率较高,是嫌疑人争取立功的最佳情形。
(2)检举揭发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
在押人员根据自己亲眼所见、道听途说或者其他方式知道他人犯某一案件进行举报,此类举报线索大多是在押人员的舶来品,核查的工作量相对较大,查实或抓捕的成功率相对较低。
(3)检举揭发同仓关押人员的犯罪情况
指的是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在与同仓人员的解除过程中发现他人所犯案件双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线索,专业民警根据举报的人员进行重点挖掘,查获他人余罪、漏罪,从而获取立功表现。
案例;在押人员Q某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刑拘后羁押在宝安区看守所,在羁押期间,其得知同仓T某有盗窃犯罪未被公安机关掌握,随后Q某向管教举报。
接报后,专业队民警对T某进行核查,最终核查其多次在D市实施5宗盗窃保险柜的犯罪事实。
Q某在上诉期间检举线索查证属实,二审法院对其立功表现予以确认,最终Q某二审改判缓刑。
2.从人到案:从人到案的目标是案件,包括:
(1)坦白交代积案,此类案件系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但未发现犯罪嫌疑人的。
看守所在监所管理的过程中,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原则,针对有犯罪前科、多次作案和流窜的在押人员,鼓励他们自愿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但尚未发现嫌疑人的案件,争取从轻处理。
(2)坦白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
对在押人员而言,他们犯案之后并一定知道其所犯案件是否被司法机关所掌握,但该情节直接影响其量刑差异。
因为,《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因此,看守所在实际感化教育过程中,通常将该情况与前述情况一并说教,同时开展。
在核实过程中根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文书材料,从时间节点上对二者存在的情节差异予以确认。
(3)通过线索开发,侦破新的案件。
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领域,即通过在押人员特别是毒品犯罪的在押人员举报和配合,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来实现立功。
目前此类案件也是宝安区看守所协助破案工作亮点之一,仅2016年,我所就利用在押人员的举报和配合抓获各类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35人,缴获冰毒10310克,“止咳水”1127瓶,其中千克以上毒品案件为9宗,为多名在押人员提供了争取重大立功表现。
3.坦白交代积案——H某案例
2016年,H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羁押在宝安区看守所,其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因盗窃分别被浙江省富阳县人民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江苏常州武进区人民法院和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刑。
入所后,民警对其进行了重点感化教育,后H某自愿主动交代了2012年至2016年非羁押期间横跨浙江、江苏和广东三省作案43起,所有案件均核实清楚。
宝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何某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在押人员L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羁押在宝安区看守所,通过感化教育L某愿意举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嫌疑人。
民警在其配合下抓获2名涉嫌贩卖毒品嫌疑人,破获案件两宗,缴获含有可待因等成分的止咳水370瓶,构成立功,依法从轻处罚。
(三)协助破案工作的“4步走”方法
协助破案工作的特点:
1.协助破案在本质上属于侦查的范畴
2.协助破案并不是一项独立的侦查活动,它既要依托监所管理工作而存在,又需要侦查部门的配合落地,还要依靠公诉和审判机关政策兑现方可完成。
线索的广泛收集(前提和基础)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两种模式相辅相成,综合运用会给监所带来源源不断的线索。
1.传统模式
(1)管教民警的教育感化
(2)构建耳目的线索利用
(3)监所民警的工作发现
(4)办案民警的工作发现
2.现代模式
(1)类案串并
(2)数据比对与碰撞
(3)情报与咨询
在押人员提供的线索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有亲身经历或亲眼目睹的,有道听途的舶来品,也有因法律认知错误认为是犯罪的等等。因此,看守所一般会成立专门的协助破案专业队,由专业队民警对线索的真实性、可行性以及管辖权等方面进行甄别与核实,去伪存真后将有价值的线索转递至对应的侦查单位。
战果转化(目标)是指将在押人员或检举的线索以及其他方法获取的线索通过侦查手段进行落地,查破案件或捕获犯罪嫌疑人。它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工作要求,是在押人员立功或从轻减轻情节的具体表现,实现协助破案工作的终极目标。
政策兑现(驱动力)对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的在押人员,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实行减轻、免除和缓刑处罚,是营造良好深挖犯罪工作氛围的重要一环。
它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在押人员坦白检举的积极性,同时也为更多的在押人员现身说法、检举揭发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推动协助破案工作的内在推动力。
四、新思路:将辩护律师引入看守所协助破案工作
如何正确理解辩护律师参与看守所协助破案工作
看守所协助破案工作:
办案单位侦查活动在监所的延伸
1.以打击犯罪为目的
2.本质上仍属于侦查
刑事辩护律师:
1.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的委托
2.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从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
在看守所与律师之间寻找交集,以协助破案为载,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
辩护律师与看守所:
(1)完整的诉讼程序中的两条平行线
看守所根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进行教育、管理生活、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它的职能与辩护律师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方面是相通的。
二者像诉讼程序中的两条平行线一样,贯穿整个诉讼程序中,从各自的工作职责角度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2)协助破案的战果实现辩护律师为提供了最好的罪轻辩护依据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包含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在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不具备未成年人、自首等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那么对于这一部分在押人员来说,主动坦白交代余罪、余犯和立功的,就是刑事辩护律师做罪轻辩护的最好、最有力的证明材料。
(3)律师对看守所的安全管理和协助破案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很多在押人员认为办案机关并没有掌握自己犯罪的过多证据,因此也认为自己的犯罪手段高明,所以希望办案机关不会找到更多的证据指证,不能告破案件,从而达到自己罪轻甚至逃避刑责的目的,因此对公安机关产生轻视、敌对的心理。这种心理也直接决定了许多在押人员在面对管教进行谈话教育时抵触和反抗。
辩护律师则恰恰相反,在他们内心深处,律师往往会以“自己人”的身份出现,他们会依赖和依靠律师,律师的说教效果会远远高于管教的政策教育。
所以,通过辩护律师参与到协助破案的工作中来,由辩护律师对其进行心理安慰,并鼓励在押人员认清形势、服从管理,促进在押人员的认罪和伏法,争取得到宽大处理,也为在押人员提供立功减刑的机会。
(4)律师是在押人员坦白交代和争取立功最好的外部监督
看守所开展协助破案工作是监所民警行使侦查权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行为进行“权力监督权力”,而辩护律师作为在押人员的权力保障一方,则行使着“权利制约权力”。
具体到协助破案工作中,辩护律师可以随时了解到在押人员坦白检举情况,从维护在押人员的权益出发,监督线索流转的进展,督促政策兑现。
二者结合的工作设想
1.建立长效的沟通机制
宝安区看守所设立了协助破案专业队,它既负责各类线索的核查工作,同时也是线索流转、案件反馈和立功材料等工作的流通中心,我们希望能以专业队为平台,与广大辩护律师建立长效的沟通机制,共同促进监所管理和协助破案工作的发展,并切实的保障在押人员的切身利益。
2.加强双方之间的相互监督与督导作用
我们欢迎广大律师能积极的参与到看守所协助破案工作中来,督促各部门对在押人员坦白交代和检举揭发线索的流转、核查反馈工作,监督立功材料顺利、及时的提交到公诉和审判部门。同时,我们也会通过更加深入的工作,坚决杜绝违规传递案件线索,制造假立功等情况发生。
(与会者观点仅代表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师协会观点)
供稿: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 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