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综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面对监管机构现场检查疑难案例”研讨会综述
发布时间:2022年8月15日 作者:基金期货委 责任编辑:创新委金振朝
2022年8月5日下午2时至5时,第十一届市律协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通过闭门会议举办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面对监管机构现场检查疑难案例”专题研讨会,由基金期货委秘书长黎秋霞律师担任主持人,基金期货委干事黄晓兰律师担任主讲人,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张喆鹏先生作为特邀嘉宾,研讨会围绕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面对监管机构现场检查疑难案例问题展开。现对本次研讨会内容整理、汇总如下:
一、主题分享环节
(一)主讲人和主题
主讲人:黄晓兰 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讲主题:化解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清退案例
(二)主讲内容
黄晓兰律师分享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私募基金清退前景,第二部分内容为管理人清退和基金产品清算相关规定,第三部分为私募管理人清退法律服务内容,第四部分为私募管理人清退律师操作要点。
第一部分 私募基金清退前景
黄晓兰律师提到目前一方面私募行业面临出清、优胜劣汰、基数庞大的情况,另一方面资管行业去刚兑,但私募管理人产品逾期后风险多重发生,具体风险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 当一个基金管理人有产品逾期之后,整个市场的信心、说服力会严重的降低,所以后续的产品是很难募集资金的,将失去持续募集资金的能力。
第二, 是被证监局发警示函,甚至被中基协注销这个管理人登记。
第三, 可能遇到投资人上门扰乱办公投诉信访,集中被批量的申请诉讼和仲裁。
第四, 破产重组的风险,清算,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破产重组或者清算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基金管理人他本身的资产是和基金的资产相隔离的,基金管理人资产相对较少,它是否符合破产关于资不抵债的要求是很难确定。
第五, 刑事风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理财经理被采取刑事措施,因为如果是非法集资,他是主要负责人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刑事案件的进程当中,往往会由单位犯罪转为是个人犯罪。
最主要的是大资管新规过渡期之后,不合规产品整改清退,市场化风险蔓延至信托、资管等行业。先前市场上关于保本保收益的不合规产品陆续被整改清理完毕,但是这种市场化的风险仍然在继续,风险是已经蔓延到了信托资管行业,像四川信托、新华信托等等信托也出现了或多或少出现了这种兑付方面的问题。市场上的投资人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这个理念的灌输还需要一段的时间,所以在这种背景下面,黄晓兰律师是认为市场化的风险仍然在蔓延。
第二部分 管理人清退和基金产品清算相关规定
黄晓兰律师介绍了《深圳市问题私募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着重向大家介绍了上述规定重应注意的要点,例如清退组成立60日内要进行清产投资、出具尽调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投资者大会等事项。
第三部分 私募管理人清退法律服务内容
黄晓兰律师向大家分享了委托服务合同模板,介绍了私募管理人清退法律服务具体的法律服务事项,还介绍了律师的工作对象,分别为监管部门,例如证监局、金融局、公安局经侦大队;还包括投资人、公司高管团队成员。
第四部分 私募管理人清退律师操作要点
黄晓兰律师向大家介绍其过往承办的私募管理人清退6个的案例,首先总结了私募管理人清退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具体如下:
第一,设计阶段,产品短融长投,底层资产不真实,虚构产品;
第二,募集阶段,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不到位,承诺收益、公开推介等;
第三,投资阶段,项目资金错配,形式上进行托管,托管行都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去划转资金,实际上没有做到托管,但是在基金管理人出问题了之后,托管行仍然免不了被起诉的命运。
第四,管理阶段,部分产品未进行备案登记,信息披露不实不尽;
第五,退出阶段,借新还旧、风险叠加。
其次,黄晓兰律师还介绍不同工作阶段的工作重点,第一阶段为为高管团队开会、分工规划节点;第二阶段为项目核查报告、清产核资报告;第三阶段为投资者大会;第四阶段为出具清退方案,并结合工作阶段,介绍了分阶段收费的参考范例。
最后,黄晓兰律师向大家介绍了工作事项规划重点、项目核查报告范例参考及清产核资报告,其中项目核查报告范例参考内容应包含项目概况、投资类型、项目现状、处置方式、法律风险、特别备注、交易架构图、项目材料清单等内容;清产核资报告应注意报告的形式、结论数据和报告主体。
二、自由讨论环节
第二个部分由基金期货委委员樵地祥律师组织参会人员对私募基金现场检查和联合评审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会上主要讨论了如双GP备案的材料要求、私募分类处置如何分类如何处置、私募现场检查的关注要点、合伙制基金到期被投企业股权尚未退出如何清算、排除个别LP进入特定项目是否构成投资单元等12个操作问题。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张喆鹏先生作为嘉宾,亦积极加入到疑难问题讨论当中,并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解答。到场的参会人员积极参与讨论,并无私的向大家分享其过往项目的实操经验和其对于疑难问题的专业观点。部分问题与解答具体如下:
1、 企业如何知道证监局和协会对本企业采取何种措施?
答:这个需要等待官方后续正式的公告,协会是作为现场检查的执行部门,将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向监管部门提交工作小结,最终采取何种措施将由监管部门具体决定。
2、 中基协近期要求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出具尽调报告作为附件上传系统,实际上托管人不愿意对规模较小的基金管理人额外增加工作量,实践中是否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案可供参考?
答:第一,可以联系托管银行,例如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等,第二,可以找券商进行背书,第三,也可以通过寻找托管银行白名单内的GP,进行双GP结构的备案。
3、 有股权类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逾期,产生一些投诉,监管部门将根据哪些指标和数据来决定下一步的监管措施?比如投诉数量、管理规模、资产质量、产品合规程度?
答:私募协会不制定监管措施,只负责将对核查情况报告给监管部门。
而监管部门会重视保本保收益等条款,关注产品底层设计是否合规,监管处罚依据依照私募办法,如果是单纯产品逾期,不存在专门的监管措施,因为产品逾期属于商业风险导致的,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
4、 协会一般会对哪些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现场检查?有一定指标还是随机抽取?
答:私募协会根据深圳证监局分配给前海金融局分配的检查名录清单进行检查,大部分为失联机构。
5、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法律意见书,但客户还没有清退完毕,是否需要继续向协会报告客户清退情况?
答:需要,需继续做好存量客户的清退工作,如果不提交报告,将会被协会列入黑名单。如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满足目前监管要求,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否定意见的法律意见书,代表着其接受监管部门的自律监管。
三、结语
本疑难案例研讨会旨在结合最新的案例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配合监管机构检查、如何在产品大面积逾期时进行清退的疑难案例予以分析,总结归纳事务规律,以便对类案争议的解决有所裨益,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以上仅代表与会者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人:市律协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