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所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0年3月19日 作者:胡兵伟 责任编辑:黄红珍
各律师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有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5335/content.html
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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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