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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民商事再审案件办理技巧”业务交流会业务综述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6日 作者:民诉委(胡梦甜、李娅莉) 责任编辑:创新委树宏玲

2023年11月23日上午,第十一届市律协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市民诉委)联合广东省律协申诉再审专业委员会(省律协申诉再审委)在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 举办了“民商事再审案件办理技巧”专题讲座。本次专题讲座,邀请到省律协申诉再审委王欣主任作为主讲嘉宾,邀请到市律协副会长章成、市律协监事会委员沈志雄列席会议。本次讲座由市民诉委秘书长徐晶主持,采取线上直播和线下会议同步进行。省律协申诉再审但曦副秘书长、高俊、郭海英委员,市民诉委李娅莉主任、郭继军和王飞谭副主任、胡梦甜和杨朗副秘书长、市民诉委委员及深圳市执业律师10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一、主讲环节

王欣律师结合理论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案例,对民商事再审案件业务进行了深入浅出的介绍,包括再审方面的现状和规定、申请再审的主体、申请再审的民事法律文书范围、法定再审申请事由、申请再审期限、申请再审管辖法院、申请再审所需材料、再审申请书注意事项等问题。

首先,王欣律师从再审数据分析出发,介绍了目前再审的现状和困难。建议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当事人的案件作出是否再审的评判。如果仅仅是为了形式而走再审程序,可能会导致法院案件堆积太多,使得真正需要再审的案件错过机会。

其次,王欣律师围绕再审法律规定和经典案例,对申请再审的主体、申请再审的民事法律文书范围、法定再审申请事由、申请再审期限、申请再审管辖法院等重要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对于申请再审的主体,王欣律师介绍了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具备再审利益,包括:1.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2.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3.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案外人;4.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但对于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继受权利义务的债权受让人,因其所受让的债权债务应以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范围为限,因此不具有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之后,就一些实践问题进行讨论:当事人在诉讼中将争议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未替代原权利人参加诉讼,转让人是否有权申请再审? 公司被注销登记后,股东作为权利义务继受者能否申请再审?

对于申请再审的民事法律文书范围,王欣律师分别介绍了可以申请再审的法律文书和不可以申请再审的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再审的法律文书包括:1.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2.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3.调解书。不可以申请再审的法律文书为:1.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其中财产分割等不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除外;2.适用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再审判决、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且检察院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 4.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以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 5.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裁定,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对于法定再审申请事由,王欣律师介绍了包括: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王欣律师特别指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才行。级别管辖和超审限问题,均不属于民事诉讼再审事由。并结合案例带领大家讨论:再审中应提交什么材料法官才会支持?只提供证人证言是否足够?再审中法院是否会调查取证?案由定性错误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能否申请再审?一审生效后无正当理由没有上诉的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对于申请再审期限,王欣律师介绍了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存续的绝对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不同情形的起算点有所不同,但均适用六个月的规定。王欣律师指出我国申请再审管辖制度以“申请再审管辖上提一级”为原则,以原审法院再审为补充,即一般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最后,对于申请再审所需材料、再审申请书注意事项等问题,王欣律师进行了简要介绍。王欣律师指出,法官拿到再审案件资料,首先就是查阅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再审申请书的书写虽然是基本的文书写作,看似简单,实则不然。再审申请书不宜过长,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在申请书的事实和理由中,首先应明确而具体地写明原裁判的错误。具体指出原裁判的全局性错误或局部性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或是适用法律错误,或是程序性错误。一般适用法律错误不会法条的使用错误,往往与关键事实有关。然后,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着重写清关键情节。针对原审中在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可以举出确凿的事实予以澄清,如列出具体有关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等,据以说明原裁判或调解书中存在的错误。最后,基于所述事实和依据法律规定,归结原裁决的错误。

二、结语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深入学习和交流,本次“民商事再审案件办理技巧”专题讲座圆满结束,各位律师意犹未尽,对再审业务有了更系统的认识和理解,希望省律协和市律协搭建更多学习交流平台,提升律师执业水平。

讲座结束后,省律协申诉再审委、市民诉委举办了开展交流会。市民诉委主任李娅莉主持交流活动。与会人员就自己经办案件中遇到的再审业务实务中的难点和疑点,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

最后,章成副会长作总结发言,代表深圳律协欢迎和感谢省律协申诉再审委王欣主任来深圳开展讲座,深圳律协非常重视专业化建设和发展,今天的课题和交流,非常契合深圳律师的需求。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促进广深两地业务交流,也希望省律协申诉再审委、市民诉委越办越好。市律协监事会委员沈志雄在会上发表意见,指出民事诉讼业务是深圳律师业务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肯定了市民诉委与省律协申诉再审委的交流合作活动,为促进全市律师的业务水平提升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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