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三级法院建设工程典型案例研讨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8日 作者:黄香江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帮助广大律师更好地掌握最新建设工程审判资讯,提升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业务水平,市律协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委员会拟于2014年9月9日举办“三级法院建设工程案例研讨会”。此次研讨会将以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案例为基础,提供各级法院的申诉支持率、发回改判率等实用数据,并结合深圳市的司法实践,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具体通知如下:
一、研讨会时间
2014年9月9日(周二)下午14:30-17:30
二、研讨会地点
市律协多功能厅
三、研讨主题
三级法院建设工程审判数据及典型案例分析研讨
四、主持人
王志强(卓建所) 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五、案例点评人
万江南(深大地所) 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细儿(大成所) 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
王志强(盈科所) 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
六、参会人员
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
全市感兴趣的律师
七、本次研讨会计2分,请携带新版会员卡积分。
联系人:黄香江 联系电话:8828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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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研讨会主要内容
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1.
总包方将分包方的材料调配到其他项目使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何认定?分包方有无向其他项目出租材料的意思表示?
2.
接受挂靠的建筑公司对包工头采购租赁的材料设备,承担什么方式的责任?
3.
不履行或者中断履行施工合同时,施工方的预期可得利益如何确定?
4.
工程档案不在深圳市城建档案馆,是否属于当事人客观无法获得的证据?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分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6.
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的一方,是否26条中规定的承担责任的发包人?
7.
电子数据是否应当公证?谁提交谁公证?
8.
无资质承包工程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包括哪些?哪些合同权利可以主张?哪些合同权利不能主张?
9.
法院有权参照合同法关于约定违约金调整的规定,来调整其他合同价款约定吗?如果根据公平原则调整呢?
10.
在施工合同没有明确结算时间、程序或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基地基础验收、封顶验收、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是否可以推定权利人应当知道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无限期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成立?
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1.
建设施工工程合同无效,工期违约赔偿的条款、承诺书是否有效?
5.
业主设计变更、未依约支付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等导致工期逾期的,施工单位是否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通过发函方式主张?
2.
未参与设计合同签订的合作开发的当事人,是否需要对设计费支出承担连带责任?
3.
分包合同无效时,合同中关于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司法解释中“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否包含支付条件?
4.
经招投标的工程,在招投标完成后是否可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调整材料价格和人工费?
5.
私下签订合同与中标备案合同不一致,但中标无效的,以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6.
工期问题中双方互有违约行为的,如何承担责任?
7.
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利息,是否可以同时支持?
8.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约定或法定的管辖,和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约定的管辖不一致,如何处理?
9.
法院委托鉴定单位作出鉴定结论,当事人撤诉或判决被上级法院撤销的,是否可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10.
管辖问题:反诉的金额超出受理法院的受理范围,由原受理法院还是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同一工程项目,同一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合同,是否可以合并诉讼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标的依何确定?约定“依法向双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是双方企业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还是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