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综述】“刑事辩护的几个重要问题”
发布时间:2022年8月24日 作者:刑诉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22年8月12日下午,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 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在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 多功能厅举办了“刑事辩护的几个重要问题”的专题讲座。
本次专题讲座采用线上和线下的形式进行,新澳门游戏网站入口 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卢方副主任担任主持人,讲座邀请了深圳大学法学院吴学斌教授。深圳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国庆到场参与本次讲座,深圳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及部分律师同行线上观看了本次讲座。
首先由卢方副主任主持介绍吴学斌老师,然后吴学斌老师围绕刑事辩护的五个重要问题展开来讲述。第一个问题是我们律师如何对刑事辩护做精准定位,第二个问题是做一名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重视自己的刑事辩护基础问题;第三个问题就是刑事辩护风格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第四个问题就是与当事人关系处理的问题;第五个问题是刑事辩护过程中的风险问题。
现将本次专题讲座内容综述如下:
一、刑事辩护的定位
吴学斌老师通过讲述年轻律师甚至是老律师都面临着法庭上的困惑。在法庭上我们主要辩护什么,应当围绕什么辩护,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知和理解。在理解刑事辩护的定位之前要先了解法治的重要性。
(一)法治的重要性
吴学斌老师通过引用古今中外的比较和引证证明,没有法治的国家或者地区是不可能走向强大的。为了举例说明,吴老师以有民主没有法治的印度为例,说印度没有法治,而一直贫穷、混乱、腐败盛行;但中国香港地区回归祖国前虽没有民主,但有法治,成为亚洲四小龙无可厚非。所以要明确刑事辩护的定位,首先要认清现实的法治现状,我们国家在实行法治的道路上确实是任重而道远,这跟我们的传统文化是有关系的。
(二)在法治的道路上从规范和事实角度定位刑事辩护
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是人治社会、德治社会讲法治很难。所以我们在做刑事辩护的时候,应该既要追求应然,也要立足于时代追求实然,既要追求价值,也要立足于规范的事实去辩护。
有的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会谈一些充满理想的内容比如说名人名言、贝卡尼亚、费尔巴哈怎么讲,讲这些东西实际上是没有用的。吴学斌老师觉得在刑事辩护的时,我们要明白我们是讲规范、讲事实,这是我们的核心。
1、规范的讲构成要件,分析理解构成要件中的要素
在法庭上就讲刑法是怎么规定的,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我们辩护律师不仅仅要讲构成要件,其实我们更多的精力是放在构成要件的要素上。
因为按照我们传统的四要件,真正的解决问是对构成要件中要素的理解。比如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是四个要件。客观方面要件的要素有哪些?这些要素是要件的下位概念,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就是如组织性特征、经济性特征,行为性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那么这四个特征我们又应该如何去理解。在法庭上吴学斌老师表示我们首先要好好的研究一下规范,进行规范辩护。
2、讲事实,对事实进行辩护
法庭上不是一个普法的地方,或者说也没有人觉得自己需要去启蒙,自己需要去被启蒙或者被普法,这些都不重要。
刑事辩护的定位在于什么呢?规范的辩护,这里的规范就是指刑法规范。我们的刑法辩论就是事实的辩护。当然不是说我为了规范,为了事实而辩,其实只要忠于规范、忠于事实,往往就是在实现你的价值,你的刑事理想的一部分。
小结:我们律师不可能是司法正义的构建者;如果正义规则已经构建,我们只是司法正义规则的遵循者;如果司法正义规则尚未建立,我们只能在杂乱中努力在个案中寻找相对的公平。
刑事辩护非价值之辩,而是规范与事实之辩。所以,重点不在于为价值献身,而在于积极探索规范、事实的确定性。非宏大叙事之辩,而是精细之辩,名人名言不需要,普法宣传也不需要,启蒙更不需要。
二、夯实合格刑事辩护律师的基础
吴学斌老师通过三个案例讲述为什么扎实的法律基础对于成为一个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很重要。合格的刑辩律师首先要具备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如果处理的不是疑难案件,事实清楚简单,证据确实充分,吴学斌老师认为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不必在此类案件上花费时间和精力。一是办理此类案件没有成就感,二是在法庭上只能说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等情形,并不是体现刑辩律师合格的表现;夯实基础就是要对刑法规范掌握熟练,对常见犯罪把握到位。
熟悉犯罪构成要件,有体系的掌握一些犯罪构成,具备读懂这些罪名构成要件的能力。比如常见犯罪案件盗窃罪,吴学斌老师亲办的梁丽案。
案件(一)
梁丽是宝安机场清洁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有一个纸箱在安检口没有人看管,以为是乘客不要的,就放在垃圾车上,但这个箱子很重,梁丽以为是电瓶还让两个男工友帮她抬到残疾人卫生间去。梁丽继续工作,工作至早上九点,梁丽和工友一起吃早餐,谈论这个箱子。两个男工友说去查看一下箱子里是什么。然后两个男工友发现是黄金,就两人拆开一些放自己口袋里后,才抬至梁丽那里;梁丽知晓是黄金,同时也听到机场广播寻找该箱子;梁丽让工友拿一块去周大福验纯度,结果是百分之99.99纯黄金。梁丽遂伪装一下将箱子自行车运出机场藏至家中,并准备卖出未果,还藏梁丽老公口袋一部分黄金。警察通过监控查到线索,询问梁丽,初梁丽不承认,后梁丽被思想教育20分钟后承认,并交了箱子。公安将其以涉嫌盗窃带走,因为涉案金额达300多万元,宝安检察院移送至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分析:吴学斌老师认为梁丽是侵占罪,法院、检察院则坚持认为是盗窃罪。主观故意主要是指梁丽行为时的想法,不是梁丽占有黄金后的想法,根据证人证言,梁丽不知道箱子里是什么,认为是别人放弃占有而将箱子拿走的。这一点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公检法机关穷极国家机器的力量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犯罪构成的某一方面存疑,就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
盗窃罪的主观故意一定要是认识到是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刑法总论对于刑法构成要件的描述 是抽象的,但刑法分论中每一个罪名都有自己的具体犯罪故意。
案件二
湖北某企业生产成人纸尿裤的,在2019年央视3.15晚会被曝光用散浆制作成人纸尿裤。因此工厂被封,主要成员被抓。一审实际控制人父子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件分析:吴学斌老师就针对纸尿裤国家标准进行研究学习,一审认定被告人父子是利用回收原料制作纸尿裤,所以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吴学斌老师通过对纸尿裤行业深入了解学习并询问专家意见,被告人用的散浆不是回收原料,回收原料必须是经过消费者使用之后的原料;散浆没有经过消费者环节,一直属于生产环节的属于边角边料。而且物理操作没有添加化学试剂的使用散浆生产。
第二点就是一审认定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法的本意是为了不使产品性能降低或失去,但用散浆生产的成人纸尿裤与国家标准用绒毛浆生产的纸尿裤卫生标准是一样的。
所以辩护的要点在于被告人所生产的产品是否降低或者失去了产品性能。而不能仅仅因为外观或者其他因素说不合标准就认定为是伪劣产品。专业知识的吸收和对立法本意的分析解读在本案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最后案件发回重审,并改判了,不过检察院目前还在抗诉阶段。
案件三
湖北某幼师,在西双版纳承包了一片橡胶地,一个当地民警找该幼师说需要帮忙买毒品,该幼师就把钱转给了帮她种植管理橡胶园的人。那个人买了六千克的麻古邮寄给这个幼师。在邮寄出去前就被查获了,警方邮寄了一个假快递,该幼师签收就被抓。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
案情分析:吴学斌老师会见时直接问警察有没有问你,你在这个事情上是否有赚差价。犯罪嫌疑人说没有问。这个细节很重要就是认定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贩卖毒品的关键。这个案件最终判非法持有毒品罪四年有期徒刑,得益于这两个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微小细节的查找。
小结:吴学斌老师讲只有熟练、系统地掌握刑法规定;提高证据的审查、收集能力、事实的归纳、整理的能力;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的能力;与司法人员良好的沟通能力,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最终成为基础扎实的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
三、刑事辩护的风格问题
吴学斌老师讲发表辩护意见要简明扼要,抓住焦点;口头表达意见时诸如法律规定全称或者辩护人授权依据这些没必要讲,直接按照庭审情况及法律规定发表意见即可。
尊重法庭、尊重对手,不在法庭上与对手有人身攻击或者变相的贬低;辩护意见应当客观、理性,不逞雄辩风格;坚决摒弃“套路辩”,不做“死磕派”;不纠结无关影响的细节,追求实现案件的有效辩护,专业辩护,理性辩护。
四、与当事人的关系问题
与当事人虽然是衣食父母,但要保持平等的关系:用专业知识提供法律服务,既不需要别人感恩,也不需要别人迎合;反之亦然,既要维护良好的关系,也防止踩坑。
五、刑事辩护的风险问题
不存在中立的帮助行为的问题即不能说你明知他人在犯罪,然后你提供法律帮助,站台背书,这种风险我们是要谨慎防范的;
案卷材料与内容是否国家秘密的问题,虽然案卷没有国家机密字样,法院、检察院也没有制作密级的单位权限。但作为律师没有必要冒着这种实务中确实发生过的执业风险把案卷给当事人看,当然还要防范当事人家属偷拍。
风险防范很重要,我们作为律师本来就是专业做防范风险,降低风险的,更要能够让自己风险成为可控。
讲座最后,卢方副主任做了总结发言,并对吴学斌老师的公开讲授表示感谢。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以上仅代表与会者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人: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